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公佈今年1月在全國部分媒體抽查監測發現的14個嚴重違法廣告。而在百度搜索中,老陶家黑髮散化妝品廣告、懷化長懷醫院醫療廣告、鹽藻(海中金牌鹽藻複合片)食品廣告、美媛春口服液等4款加“V”標示的商業推廣,仍在其中。
  當下各類搜索引擎成為了人們獲取資訊的重要途徑,而多數主流引擎借助長期積累的公信力成功開展了廣告推廣業務。這既包括點擊付費模式廣告業務,也包括競價排名。雖然有人認為如此獲利模式有違搜索引擎的中立態度,但只要是對合格產品進行推廣,這兩種方式與法律精神均不違背。
  其實,搜索引擎推廣產品和明星推銷產品在本質上是一致的。如果在法律限度內進行運作,那麼商家產品得到了宣傳,消費者獲取了資訊,引擎也因此獲利,可以實現多贏。同時,消費者對於搜索引擎也有著選擇權,這種選擇不僅在於選擇哪家引擎,也在於是否選擇任何一種引擎。引擎能夠得到認可,消費者相信引擎搜索的結果,純粹是靠引擎自身的長期信用積累。因此,不應苛求搜索引擎必須保持利益上的中立。
  然而,搜索引擎對虛假、違法廣告予以推廣,甚至為之提供認證、信譽擔保,就成為了違法廣告的同謀,脫離了法律的軌道。這種不端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無疑是巨大的。首先,讓消費者得到了虛假信息,並使之陷入可能被欺詐的危險當中。其次,引擎自身公信力也面臨質疑和損耗,並將因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再者,對於其他選擇該引擎推廣的合格商家並不公平,可能使之因引擎不具有公信力而付出的成本付之東流。最後,這將嚴重擾亂市場純凈,成為劣幣驅逐良幣的幫凶。
  需要指出的是,現行廣告法對於廣告主、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佈者定位涇渭分明,符合傳統廣告的特征,而對於搜索引擎而言,其法律地位卻有些模糊,但這並不意味著搜索引擎是法外之地。
  從廣告法的立法本意看來,如果其只是將帶有違法廣告的網絡鏈接予以優先在顯著位置顯示,則可以看作是廣告共同發佈者。如果其對之進行認證,並提供擔保,則應視為廣告共同經營者。可見,只要搜索引擎在客觀上對違法廣告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,都將為之付出法律代價。
  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,如果相關推廣被界定為廣告,消費者若有證據證明其因相關推廣購買了偽劣產品,搜索引擎也應承擔對消費者賠償的連帶責任。可見,消費者能否實現相關權利,關鍵在於如何對搜索引擎的推廣行為進行界定。
  目前,廣告法正在修訂當中,草案釐清並擴大了責任主體的範圍,如擬加強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,而對於搜索引擎卻並無涉及。這也意味著,追究搜索引擎的法律責任,並沒有直接法條可供引用,還需要根據其他條文理念進行推導。事實上,搜索引擎在違法廣告中的法律責任是紛繁複雜的,需要嚴格區分參與程度以及是否謀利,亟待單獨拿出條文充分論述,公平、合理地釐清責任,既能起到追究現有不端行為的作用,更能為搜索引擎劃定法律界限。舒銳(北京職員)  (原標題:搜索引擎不能成為法外之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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